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办 公 厅 文 件
桂办发〔200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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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党委,自治区农垦工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
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学校党委:
《自治区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09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
发挥其咨询、参谋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委是为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自治区党委加强与专
家密切联系的一个重要纽带,是发挥高层次人才优势,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咨询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求是、严谨务实,坚持调研为本、直言辅政,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
为推动广西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四条 咨询委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带长远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
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政策、规划开展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
方案。
(三)对全区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对全区重点行业的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进行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自治区党委交办的其他咨询事项。
第五条 咨询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党委决定任免。
第六条 咨询委下设办公室,由自治区党委政研室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咨询
工作建议,协助咨询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咨询委员的联络工作,组织咨询会、座谈会等活动,
编辑咨询专报,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咨询委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由主任、副主任及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参加,
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咨询委建立咨询专家库,整合全区科学研究资源,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决策
咨询网络。
第九条 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主要聘请有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热心决策咨询工作、
身体状况较好的退居二线或离退休厅级以上干部;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在本学科
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懂经营、会管理,具有战略眼光和全球视野的企业家。
第十条 设置特邀咨询委员。主要聘请中央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在国内外有影响的
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特邀咨询委员的聘任,由咨询委提出方案,报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
同意,自治区党委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特邀咨询委员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和特邀咨询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了解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参加咨询委组织的调查研究以及考察交流活动。
(三)获取与咨询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
(四)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
(五)以专文、专函形式向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提供重要信息和决策建议。
(六)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咨询劳务津贴和奖励。
第十四条 咨询委员和特邀咨询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地为自治区党委提供决策
咨询服务。
(二)参加自治区党委组织的有关决策咨询活动。
(三)采取多种形式,就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反映情况,沟通信息,建言献策。
第六章 咨询方式
第十五条 咨询活动以咨询委员、特邀咨询委员为骨干,广泛吸收和组织咨询专家库专家
参加,进行灵活多样的开放式研究。
第十六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的部署和委托,咨询委每年重点抓好若干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
并形成咨询报告。咨询课题由咨询委统一部署。咨询报告上报自治区党委作决策参考。特别重大的
咨询报告,向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专题汇报。
第十七条 就自治区党委确定的专项问题召开专题咨询会进行咨询。
第十八条 咨询委员、特邀咨询委员可以按照个人的专长和熟悉的领域,就某些问题进行
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咨询委对咨询委员、特邀咨询委员的调研咨询成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活动,
对优秀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成果使用
第二十条 咨询委员所提咨询意见和建议,由咨询委办公室收集整理,以《咨询专报》形式
上报自治区党委。
第二十一条 对征集到的咨询意见和建议,遵照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其中,
所提建议、意见可直接采纳的,拓展形成相关决策、工作规划或方案的,由咨询委办公室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办理和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批示给有关部门或地方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
由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咨询委办公室协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咨询委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日常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定额
拨款;课题研究经费和委员津贴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拨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咨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09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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